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处室文件
西建大教〔2020〕22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做好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应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基本理念。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纳入专业认证体系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第五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成立评价小组,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并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存档。
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持续改进,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以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教师、在校生、毕业生、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校外同行专家、企业行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毕业生、企业行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学院院长为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教学督导、管理人员、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第八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进行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应综合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分析、走访调研、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会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应根据评价主体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评价周期。每2-4年形成一次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并应于培养方案修订前完成。
第十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和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应届毕业生、教师、学院领导、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者。
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教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观测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观测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每个毕业要求可分解为3-5项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可落实、可评价的指标点(观测点)。根据各指标点(观测点)的不同特点,采用定性或定量的评价方法开展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发现学生能力的短板,进行专业教学的持续改进,形成分析报告,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评价结果作为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课程大纲为依据。课程评价是质量监控的核心,也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教师、学生、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者。专业负责人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组织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调查问卷、访谈等。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应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学期进行。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从课程的视角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映课程目标实现情况,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观测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