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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4-威尼斯人最新

时间:2006-04-25    点击数:    来源: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校长办公会2005年10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并将管理和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自觉秉赋我校“自强、笃实、求源、创新”的校训,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可按照学校的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及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所在院(系)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学制、课程及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制
  学校本科专业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其中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
弹性学制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或延长一定的学习年限。即四年制标准学制其弹性学制为三年到六年;五年制为四年到七年。学生可按有关规定提前一年毕业,也可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学习时间等记入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课程
  课程性质为必修课、选修课二类。
  (一)必修课:按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课程,包括通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
  (二)选修课:是指本专业必修课以外的课程及其他专业的课程和通识课程。
  第十三条 学分
  学分是课程量的计量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也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基本依据。学生毕业应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四年制本科的总学分为195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的总学分为240学分左右。
本科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50学分左右。学生按规定注册后,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
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课程,但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8学分,最高不应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 选课
  (一)允许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和自己学习情况,经批准按学期选课或跨校选课。选修课程有严格的先行后继关系的,应先修先行课,再选修后继课。
  (二)学生所选修的课程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辅修制度,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的相关课程,申请办法详见相关文件。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考试(考查)成绩各占不同比例计算。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一般以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考核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因缺课未取得学分者,必须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参加规定的运动项目,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核准后,可编入体育保健班。登记成绩时须在成绩过渡表中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条 课程免修
  对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档案。免修课程的申请、考核和审定在该门课程开课前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听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的,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免听课程程序为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核准。
  免听课程的申请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第三周前提出,免听的课程不能免考。免听课程者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及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需随低年级重修课程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 可以间断听课或免听该课,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及考核。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不得免听,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空缺。
免听、间断听课的学生名单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含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即在要求完成作业之日后一周内仍未补做补交者),以缺作业论。如全学期缺作业累计超过1/3(含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补齐作业经任课教师审核合格,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参加补考或下一年级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持校医院证明,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经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缓考。经教务处核准的缓考单一律要粘贴在学生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验。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一般安排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参加开学初补考,不办理补考手续者,不准补考。补考不及格,原则上应随低年级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一律随低年级重修。通识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随低年级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
  补考或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重修,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总表中只记载一次。补考(重修考核)及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登记时按实际补考(重修考核)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补考(重修考核)不及格,成绩登记时按最高一次补考(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即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学生成绩过渡表中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一律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七条 凡设计课程不按时完成作业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学生成绩过渡表中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一律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学生成绩过渡单中标记 “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一年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在下列条件中可以考虑学生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使其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校内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转过专业者;
  (三)拟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四年制学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五年制学生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者;
  (五)因违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八)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拟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四年制学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五年制学生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者;
  (五)因违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八)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九)不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转出我校,须经我校及接收学校同意,由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同意接收,对方学校同意转出,并由对方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陕西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我校或校内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如果该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前获得的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新修读。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无法坚持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一般不得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籍审核表》,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出国留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可以保留其两年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复学程序为: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须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或二)年级。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出国且已办理相关手续,在本校学完一个学年以上并已取得课程学分者,方可发给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六节 缩短与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三条 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核准,可以选修高一年级课程,取得的学分达到高一年级2/3以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跳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凡全日制本科学生具备正当理由,均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一)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定向生需征得定向单位同意),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经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学生在延长学习时间期限内,应先修读低年级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也可修读原年级课程,但一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50学分。修读的课程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个学期内学生未取得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修读课程学分数的70%者;
  (二)在一个学年内经补考(或重修)后,学生未取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学年所修读课程学分数的50%者(通识课不安排补考);
  (三)在校学习两年及两年以上经补考(或重修)后,学生未取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所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30%者(通识课不安排补考);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学制等)未完成学业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核查不合格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应退学者。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第四十五条(一)、(二)、(三) 款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视情况可给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必须首先修读原不及格课程及进入相应年级增开的课程,也允许申请修读原年级课程,但一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50学分。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若再次达到第四十五条(一)、(二)、(三)退学条款,必须退学。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学籍审核表》,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长签发。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八条 考勤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并接受考勤。
  第四十九条 纪律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请假。
  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请假两周(含两周)以内者,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因事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的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对于实习、设计(论文)、军训等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凡迟到或早退在十五分钟以内者,均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或早退在十五分钟以上者,均按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凡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凡本科在籍学生,提前一年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并取得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提前毕业的学生,于每年2月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查签署意见,于3月10日前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二)提前毕业学生的就业可随当年毕业生求职择业;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免试研究生推荐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按免试研究生推荐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向学校申请参加重修或补做,并办理有关手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第二周前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四年制学生1—7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或应修而未修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五年制学生1—9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或应修而未修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32学分者,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必须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凡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部分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执行,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文娱体育场所管理、宿舍管理、图书场所管理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和校园环境。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践行诚信,树立法制观念,培养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社团管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大型课外活动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创建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宿舍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授予“优秀学生”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认识错误深刻,表现良好,并无其他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 对旷课、迟到或早退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迟到或早退次数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其他违纪处分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学校批准;
  (三)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对其他违纪行为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公布;
  (三)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文公布。
  第八十条 对处分决定及退学通知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对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
  (一)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对其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二条 给予退学处理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即取消学籍,失去在校生享有的权利;学生所在院(系)应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离校。
  第八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十四条 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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