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建大〔2013〕246号
各院(系),各相关单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年12月30日
(全文公开)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严格考风考纪,推进考试院制度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和教育教学环境,确保课程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客观了解学生掌握知识和学以致用情况,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效果的重要手段。全校面向本科生所开设的课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依据。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及管理参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考试或考查方式,按照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应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教学目标确定考核内容,注重培养和启发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注重学生学习过程考查和学习能力评价。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将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以体现教学过程管理,期末考核是指课程结束性考核。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进行随堂测验和在教学过程安排期中考核。考核方法一般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机试、口试、答辩、操作等,可采取试卷、设计、论文、报告、实验等形式。
第五条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应在结课后2周内进行,也可根据结课时间安排在每学期最后2周集中考试周进行。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前3周内进行。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试卷样式应与学校规定的基本一致。试题库建设成熟的课程可采用机试,机试时间一般为1小时。
第六条 使用相同教学大纲,又在同一学期开设的考试课程,应统一命题组织统考。对于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考核试题和考核方式若与教学大纲等规定不一致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研室审核、教学院长(主任)批准。
第三章 命题与试题要求
第七条 各院(系)所开设课程命题工作应在教学院长(主任)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命题应尽可能做到教考分离,建立完善试题库,逐步实行主讲教师命题回避制或题库命题制。同时要建立完善命题审批制度,加强考试课程期末考核试题的命题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命题应严格执行a、b卷制度,一套用于期末考核,另一套用于补考或备用。a、b卷试题在知识结构、题型、题量、覆盖面、难易度和分值上应相当。可指定教师进行试做,杜绝题量过大或过小,且应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命题要注意控制近三年试题在形式和内容上相同题目选用的重复率,a、b卷试题的重复率一般不应超过30%。试题的难易度要适当,应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且有一定区分度,力争使课程考核成绩分布合理。
第十条 试题满分应为100分,可采取多种题型,大题题目后面应注明总分和小题数量,题目下方要预留出答题位置。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提供的数据、公式、图表、文字和引用出处等不应出现错误,试题上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要与教学大纲等规定的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闭卷命题应尽量减少死记硬背内容,一般应包括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客观题和主观题的比例要合理。开卷命题应注意避免可直接从教材、参考资料中抄录到现成答案,综合题、论述题等考查学生综合概括、分析推理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题型可占较大分值。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复习、辅导和答疑时,应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和运用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出发点进行引导和启发。不应根据试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第四章 试卷印制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由指定的印刷部门印制。院(系)在落实教学任务时要明确笔试考核课程,提前制定试卷印制计划报送印刷部门,作为试卷印刷的凭证。院(系)可指派专人负责试题打印、印制和保管,做好历年试题和命题审批的归档管理等。
第十四条 送印和领取试卷时应按规定履行有关交接手续,一般应在考前一周送印试卷。印刷部门要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和安全保密,废卷要当场销毁。试卷印制一般采用a3 横向页面,要求字迹清晰,无缺损错漏页,多页试卷连同草稿纸装订成册,草稿纸在考试时应拆开使用。
第十五条 领取试卷时应现场清点核查无误后,须将试卷按分装要求装入专用的试卷袋密封,并明确标注课程名称、试卷份数等。试卷底稿、试卷、计算机、u盘等在课程考试结束前要按秘密级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漏,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院(系)负责做好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试组织。跨院(系)课程考试一般由开课院(系)或教学单位与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安排,共同组织。全校统考课程和每学期集中考试周的考试可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同时教务处负责对院(系)日常课程考试进行随机抽查,对进入考试院的课程考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考试巡视工作组,重点抽查日常课程考试工作组织和考场情况,检查考试院考风考纪等。各院(系)成立由教学院长(主任)任组长的考试巡视工作组,主要负责检查本单位日常课程考试工作组织、学生所在考场的考核纪律、监考教师按时到位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全校本科生课程考试安排和补考安排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各门课程考试人数应以网上选课学生为准。一般按教学班人数安排考场教室,考前由开课院(系)打印考场情况登记表,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通知学生,负责督促学生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相关安排。
第十九条 所有考场应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和巡视,明确主、副监考教师,并按规定发出书面监考和巡视通知。监考和巡视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改动,确需改动须由本人提前报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批准同意,并落实替补人员。集中考试周期间监考和巡视的变动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主监考由开课院(系)或教学单位指派,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每个考场教室须安排1名主监考。副监考和巡视由学生所在院(系)指派,一般不足70人考场,安排1名副监考,考场每增加30人,需增加配备1名副监考。监考和巡视可根据具体课程和考场分布等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 所有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承担监考和巡视工作,具体由院(系)或教学单位根据实际安排。职能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考和巡视由教务处协调安排。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必须佩带考试胸牌方可进入考场,教务处统一胸牌的制作,院(系)做好发放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或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检查监考和巡视工作,做好跨校区考务人员乘车清点组织,加强督促并及时核实检查相关学生参加不及格课程补考和重修考试情况。统考课程由开课院(系)安排专人负责试卷发放和考试中试题相关问题的更正解答。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和巡视队伍,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宣讲《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考场规则》(详见附件)和考试违纪、作弊相关处理规定等。同时也应组织教师学习了解学校相关考试管理规定,严格考风考纪,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场秩序和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考试监督和举报制度,设立考试违纪、作弊曝光台。广大师生也可通过教务处网站“处长信箱”等多种途径,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等问题及时反映。所有考试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可视情节轻重认定教学事故级别并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后勤、公安和信息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考场教室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安全保卫、考场监控等考试条件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教室物业管理部门要确保考场教室、课桌桌面及抽屉、窗台等清洁卫生。
第六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及各项检查工作。除考试指定可携带的文具外,应要求学生将书包、手机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在教室前方指定位置,明确计算器和接收机仅在指定的考试中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考前要明确学生隔位就座安排及要求,在学生考试座位确定并就坐后,再次提醒督促学生认真检查其座位、窗台四周及抽屉、口袋清洁,不得有书包、手机、任何纸片和开卷考试未指定携带的书籍和复印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主监考负责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考前重申考核纪律、要求及隔位就座安排,试卷清点无误后按时发放,提醒学生拆开使用试题册上装订的草稿纸,或统一发放学校规定的草稿纸。副监考负责指导学生按指定位置隔位就座,逐一查验学生证或一卡通等证件。对于补考或重修学生,须同时查验补考证或重修证。证件不齐全者,不能发放试卷,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后,要指导学生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现场签到,要求学生在试卷威尼斯人最新首页进行诚信应考签名。考试期间应保持一前一后监考,注意考场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同时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中途不应随意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场制止,没收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实记录,可视情况允许违纪、作弊学生交回试卷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立即将记录单和相关证据报送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职能部门监考交教务处教务科),转交学生所在院(系)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发现试题题目问题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应急处理。不得允许学生携带试卷等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应立即要求学生停止答卷,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并按要求将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送达指定地点,对试卷进行装订密封。
第七章 巡视人员职责
第三十二条 巡视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重点检查各考场准备、考核纪律、监考履行职责等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情,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对进入考试院的课程应直至考试结束不间断巡视检查考场,不得提前离开。
第三十三条 巡视人员考前应着重检查考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座。对不规范考场,应督促监考教师及时纠正。如遇监考教师迟到、缺席、试卷未送达等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十四条 巡视人员对监考教师违规行为要当场责令改正,可抽查学生证件,发现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制止,并及时告知监考教师共同保留相关证据,共同记录现场情况,考试结束要立即将记录单送交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职能部门巡视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八章 试卷评阅和成绩分析
第三十五条 试卷评阅可采取分题包评或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方式,一般应在试卷装订密封后进行,任课教师应参与阅卷。统考课程应由开课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组织相关教师在指定地点集中流水阅卷评分,其他课程可由主讲教师负责组织阅卷,一般应邀请相关教师参加。
第三十六条 阅卷教师应首先明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可进行试评,要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阅卷过程发现的答案和评分标准等问题,应及时汇报,由相关负责人组织阅卷教师及时商定解决,并根据情况做好备案。
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色笔迹,并注明错处及扣分分值,要求在大题题首位置标出该大题得分,在试卷威尼斯人最新首页分数栏标注每大题得分与卷面总分。可根据实际评阅情况,在每本试卷的卷头页或第一份试卷威尼斯人最新首页评阅人位置签署全名。如有修改,须在更改处签名。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结束应随机抽取部分已评阅试卷,组织阅卷教师进行复查。对于试题的系列性误评,应及时对全部试卷的有关试题答案进行复查。最终按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及比例进行成绩评定,核查确定无误后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和报送。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采取设计、论文、报告、实验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考核资料也可采取多人评阅、集体打分。设计成果、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等均应使用红色笔迹批注,得分和评阅人签名一般应在封皮或封底右下方位置,杜绝仅批示“阅”或只给出得分。
第四十条 成绩评定结束,任课教师要从定性和定量角度认真分析学生答题,重点就教与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归因分析,客观如实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按要求进行试卷装订和考核资料归档,且应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试卷装订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前5周内完成。
第九章 考试院制度及要求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考试院制度,对于实行教考分离、由课程命题小组命题或使用试题库,并采用集中流水方式阅卷评分的课程,准许进入考试院组织考试。全校统考课程应按考试院要求组织考试,鼓励其他课程根据课程建设实际逐步推进按考试院要求组织考试。
第四十二条 凡申请进入考试院的课程,开课院(系)须提前向教务处提交命题审批表,实行交叉监考。考试结束,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密封试卷,并按要求组织相关教师集中流水阅卷评分,试卷评阅人和登分人一般应由不同人员完成。
第四十三条 对获准进入考试院的课程考试,学生所在院(系)考前要专门召开学生诚信应考动员会,对学生所在考场进行全程巡视检查等,开课院(系)应督促主监考教师按要求书写考试时间和需强调的考场规则等注意事项。相关院(系)应要求监考教师根据教室布局按考场座次安排示意图进行随机编排考试座位等。
第四十四条 试卷评阅结束,开课院(系)应组织相关教师对课程考核试题、学生答题情况和考核成绩进行分析,分别按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班级、任课教师等统计考核成绩,对学生学习状况和教师教学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反馈。学校对达到考试院要求的课程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院(系)应参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完善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改革考试评价方式和方法,组织开展课程考核试卷和设计成果讲评活动。可在学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和专业认证及评估等相关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各院(系)和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做好本单位所开设课程考核及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命题质量、试卷批改质量和各类成绩考核资料评阅及归档等进行专项评估检查。教务处每年组织专家组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估检查,对于优秀院(系)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实施办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实行“考试院”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考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