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加强实习期间的保密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习人员向实习单位索取机密资料、图纸、摘录密级资料的手续:
(1)各专业实习的师生,如因实习需要必须阅读实习单位保密资料、图纸,应事先由指导教师向有关单位情报保密资料部门办理手续。
(2)实习人员可根据实习单位同意的范围阅读或摘录必要的资料。
(3)实习人员索取密级资料、图纸,由实习队保密员借取保管。
第二条 实习期间的保密工作制度:
(1)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
(2)各院(系)应在实习前向实习师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各实习队应切实制定保密措施。
(3)阅读机密性资料,均需在实习单位指定的场所阅读,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携出。
(4)实习师生对实习日记本和实习报告本、入厂证件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遗失。实习结束时应把证件交还实习单位。
(5)实习人员对实习单位有关机密,不得泄露。不同实习部门、不同专业、不同实习任务的师生均不能互通保密情况。
第三条 实习师生在实习期间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对个别情节严重者应停止实习,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关于实习报告的处理办法:
(1)凡具有保密性质的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本,实习结束返校后,应一律交各院(系)资料室销毁。对于有代表性的实习报告,可根据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利用价值确定保存期限。
(2)对于不涉及实习单位保密资料的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统一交所在院(系)或教研室保存三年,实习日记本可由学生自己妥善保存。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